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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的涉税规定及会计处理

财税小队长
2020-04-26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加速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国外设立公司越来越多,跨国采购已经不是新鲜事物,“转口贸易”也成为中小出口企业财务核算的内容,不少财税网友咨询关于转口贸易的相关涉税问题,企服网经过整理汇总,将关于转口贸易的涉税问题编写成文,仅供大家参考。

【1】转口贸易的概念

转口贸易也即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后又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且货物没有进入居民一线关境。在该贸易方式下,货物流转全在境外,未到我国境内。

需要注意区分的情况,如果货物进入到保税区,企业需要到海关办理报关,海关为其出具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此时虽然货物“未报关进口”,但实际只是指海关未为其出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并不属于转口贸易业务。

【2】转口贸易的税务规定

(一)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企业从事转口贸易,从境外购入的货物未入境再销售给境外,因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在境外,企业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取得销售货物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收入,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售额里。同时《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企业在转口贸易项下,向境外销售货物不需要报关离境,不属于出口货物,不涉及享受出口退税事项。

综上所述,转口贸易不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向境外开具形式发票或收款收据。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根据税法规定,转口贸易采购和销售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取得于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适用境外法律,在境内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则不属于印花税税目规定的“购销合同”,不需贴花。否则,该合同不论是在境外签订还是在境内签订,均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向境外单位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境外购入货物的成本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准予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从境外购入货物,以境外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入账依据。企业需要保存相关的合同发票,箱单还有提单等相关凭证备查。

【3】转口贸易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五条规定,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才能办理转口贸易收汇手续,并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转口贸易通常在企业的经营范围中会有注明,如果经营范围未注明,发生转口贸易之前需要咨询开户银行能够正常办理收付汇手续。

【4】转口贸易的会计处理

(一)采购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二)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三)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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