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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财税小队长
2018-08-0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小队长说税】【1】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文件明确指出,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照财税【2015】106号文件执行。

1)折旧年限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执行;

2)如果符合财税【2015】106号文件的规定,符合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小队长说税】【2】一次性计入成本还是费用?

根据文件规定,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应当根据设备的使用部门具体区分。如果是与生产相关的设备、器具,应记入“制造费用”或者“生产成本”等成本相关科目。如果是与管理相关的设备、器具,应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小队长说税】【3】单位价值如何界定?

文件中的“单位价值”,并没有指明是含增值税的价值还是不含增值税的价值,从纳税实务上来理解,500万应该是含增值税的价值,也就是合同约定的设备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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