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
新的发票监制章启用前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具体新的发票监制章如下图所示

因此: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定额发票是可以一直使用的,无有效期限制,直至下一次变更发票监制章之前均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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