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重点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2018 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无论 2013 年至 2017 年是否具备资格,其 2013 年至 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 10 年。
2018 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二)政策要点解析
1.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资格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2. 具备资格年度的确认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3.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方式
(1)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例如:2018 年 A 企业吸收合并 B 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 企业不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准予向以后 5 年结转弥补。B
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准予向以后 10 年结转弥补。吸收合并后 A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包括合并前 A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 B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其中合并前 A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只准予用2018 年至 2021 年的所得弥补;合并前 B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有关规定计算后,准予用 2018 年至 2026 年的所得弥补。如合并后 A 企业 2018 年具备资格,合并后 A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包括合并前 A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 B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用 2018 年至 2026 年的所得弥补。
(2) 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例如:2018 年 A 企业分立新设 B 企业和 C 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 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准予向以后 10 年结转弥补。分立新设的 B 企业和 C 企业分别承继 A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文件第六条第(五)项有关规定计算后,无论分立后 B 企业和 C 企业是否具备资格,均准予用 2018 年至 2026 年的所得弥补。
(3) 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
参考文件: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