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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投资收益

2022-04-22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投资收益


一、简要概述

适用范围: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 6 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6 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7 条:企业所得税法第 6 条第 4 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8 条:企业所得税法第 6 条第 5 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4 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 5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二、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4 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为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8 列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为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2+9 列的金额;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若≥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30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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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填报示范

(一)填报要点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二)填报示范

【案例一】:某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 100 万元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A:2020 年 12 月 31日,公允价值 110 万元;2021 年 2 月 10 日,出售,售价 115 万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 100 万元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B: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允价值 120 万元;2021 年 2 月 10 日,出售,售价 110万元。

1.会计处理

2021 年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A:

借:银行存款      11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投资收益      5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2021 年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B:

借:银行存款      11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0

2. 税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时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税收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受持有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的影响,维持不变。这种税收和会计的差异,会影响企业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所得,因此,在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A 的核算: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5 万元,而税收确认的处置收益 115万元-100 万元=15 万元,因此,本项业务应当纳税调增 10 万元;会计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B 的核算:计入当期损益金融-10 万元,而税收确认的处置收益=110 万元-100 万元=10 万元,因此,本项业务应当纳税调增 20 万元;A、B 两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调增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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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相关业务如下:

1.2020 年购入 A 公司 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 2200 万元,并自取得之日起派人参与 A 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A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6000 万元;2021 年被投资单位 A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为 500 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份额=500×30%=15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

(1)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5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500 000

(2)税务处理

由于税收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的 150 万元应当作纳税调减。

2.2020 年购入 B 公司 30% 的股份,购买价款为 1000 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 A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B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4000 万元;2021 年被投资单位 B 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为-1000 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份额=-1000×30%=-3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

(1)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3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 000 000

(2)税务处理

由于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由投资企业弥补,因此,甲公司按照权益法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负数),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300 万元。

3.原持有 D 公司 40%的股权,2021 年 1 月 20 日将其出售。出售时账面上对 D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构成为:投资成本 120 万元,损益调整 10 万元。出售取得价款为 150 万元。

(1)会计处理

甲公司应确认的处置损益为: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200000

                                ——损益调整      1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

(2)税务处理

处置时,企业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30 万元,而计税基础为 120 万元,因此,由于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导致处置收益存在差异,对于这种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当期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20 万元,而税收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处置收入 150 万元-投资的计税基础 120 万元=30 万元,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应当纳税调增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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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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