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不征税收入)
一、 简要概述
适用范围: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5 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 7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 26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 号)第 1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 号)第 1 条、第 2 条、第 3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第 1 条、第 2 条、第 3 条、第 4 条。
二、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表第 4 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 3 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本列第 7 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9 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 4 列“调减金额”。
本表第 11 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本列第 7 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25 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 3 列“调增金额”。
本表第 14 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本列第 7 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9 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 3 列“调增金额”。
三、案例填报示范
【案例】某科技创新型企业 2016 年 2 月、2021 年 9 月分别从某县科技主管部门取得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每年的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详见下表。假设该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该企业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专项资金结余部分无须上缴相应资金拨付部门,留企业自行支配使用。企业将当年度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核算。
【税务处理与填报示范】
根据政策规定,2016 年度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在 60 个月内使用,但相应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期满 60 个月,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未使用完毕,且余额又不用上缴给资金拨付部门的,则余额计入 2021 年度收入总额纳税。2021 年度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其相应的支出形成损益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假设2021 年使用 2016 年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时间尚在 60 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