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资产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资产损失
一、简要概述
填报范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其他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30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85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5 号)。
二、涉及的申报表
三、案例填报示范
【案例一】:A 公司 2021 年甲商品因管理不善盘亏,其账面原值为 26 万元,相应进项税额 3.38 万元,已提减值准备 3 万元,责任人赔偿 1 万元,上述盘亏损失会计上已计入 2021年的“管理费用”科目。
步骤 1:计算 2021 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
(1)存货账面价值:26-3=23(万元)
(2)2021 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盘亏损失金额=26-3+3.38-1=25.38(万元)
步骤 2:计算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
(1)账面原值=26 万元
(2)存货的计税成本=26+3.38=29.38(万元)
(3)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因此,2021 年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存货盘亏损失金额=29.38-1=28.38(万元)
【案例二】2021 年 9 月 6 日,B 公司以公允价值出售一台不需用的机器设备,设备原件 200,000 元,已提折旧 60,000 元,已提减值准备 20,000 元,购入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 元。出售时,取得价款 80,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 元,已存入银行。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为 63,000 元。
步骤 1:企业账务处理
(1)将出售的机器设备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累计折旧 6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出售取得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
(3)结转出售机器设备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 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步骤 2:税会差异调整
(1)会计确认的出售净损失为 40,000 元
(2)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为 200,000-63,000=137,000 元(注:计提减值准备和折旧税前扣除的差异在计提减值准备和计提折旧的年度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资产减值准备金”行次和《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
(3)税收计算的资产出售损失为 137,000-80,000=57,000 元
(4)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7,000-40,000=17,000 元